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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8 日22時07 分許,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的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氣分公司采氣一廠發生一起一般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34.03 萬元。
2025年6月30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成立了烏審旗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氣分公司采氣一廠大牛地田“6·28”閃燃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經調查認定,烏審旗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氣分公司采氣一廠“6·28”事故是一起因排風機失去防爆性能,在違規開展阻火器檢維修作業過程中啟動排風機時其電動機內部產生的電火花引燃混凝撬內爆炸性混合氣體造成的一般爆燃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5 年 6 月 28 日 17 時至 18 時之間,中石化采氣一廠凈化隊第一處理站中節能蓋雅公司項目部當日白班操作工郭某某巡檢時發現混凝撬頂部阻火器下方排風機跳停。
18 時 30 分至 50分許,宋某某(當班班長)、劉某某、陸某某、任某某進行接班,接班時白班操作工郭某某向宋某某告知:“巡檢時,發現混凝撬頂部阻火器下方排風機跳停”。
20 時許,宋某某將排風機跳停的情況告訴劉某某。
21 時 58 分 10 秒,第一處理站污泥脫水間操作工劉某某、陸某某到達污泥脫水間,開始對混凝撬頂部的阻火器進行拆除清理作業。
22 時 00 分 40 秒,操作工任某某到達混凝撬頂部樓梯平臺處。
22 時 05 分 05 秒,劉某某和陸某某將阻火器拆卸完畢并用氣泵進行吹掃。
22 時 05 分 52 秒,宋某某到達混凝撬頂部樓梯平臺處。
22 時 07 分 16 秒,劉某某和陸某某位于混凝撬上方,任某某下樓去啟動風機,宋某某后退到混凝撬東側樓梯轉角平臺處。
22 時 07 分 33 秒,在任某某按下風機啟動按鈕的瞬間,混凝撬發生爆燃。


醫療救治和善后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2 名受傷人員先后轉運至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榆林醫院接受治療,烏審旗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帶領衛健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時趕赴醫院,協調醫療救治工作。截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2 名受傷人員已全部出院。
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烏審旗人民政府成立了善后處置組,明確專人“一對一”做好死傷者家屬安撫工作。截至 2025 年 7月 6 日,2 名死者的善后相關賠付事宜已全部完成。
有關責任單位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有關單位
1、中節能蓋雅公司
污泥脫水間安全設備設計、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采用新工藝、使用新設備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并開展專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存在重大缺漏;未及時排查發現污泥脫水間安全生產隱患并及時消除;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落實項目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中石化采氣一廠
未督促中節能蓋雅公司辦理新建污泥脫水間、含硫污水處理工藝變更的環評、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放任第一處理站污泥脫水間違規運行,未對中節能蓋雅公司生產運行第一處理站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按照《業務一體化外包》協議要求對中節能蓋雅公司工作進行考核、監督、驗收;吸取本單位 2024 年“7·15”火災事故教訓不深刻,未督促檢查中節能蓋雅公司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設備操作規程和檢維修要求,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二、有關監管部門
1、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烏審旗分局
對中石化采氣一廠凈化隊第一處理站內新建的污泥脫水間和安裝混凝撬等環保設施設備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認真落實市、旗安委會“三管三必須”若干規定中“指導監督環保設施和項目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未對中節能蓋雅公司運營的污泥脫水間內處理污泥的混凝撬等設施設備安全進行指導監督,履行指導監督職責不到位。
2、烏審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未對中石化采氣一廠凈化隊第一處理站內新建的污泥脫水間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對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等違法行為失察,未認真落實市、旗安委會“三管三必須”若干規定中“除煤礦礦井工程以外的工礦商貿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
3、烏審旗應急管理局
未督促有關部門對中石化采氣一廠凈化隊第一處理站內新建的污泥脫水間和處理污泥的混凝撬等設施設備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行安全監管綜合職責不到位。
4、烏審旗人民政府
汲取近年來本地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教訓不夠,組織、督促旗所屬部門落實“三管三必須”若干規定不到位,事故信息報送不及時。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2 人)中節能蓋雅公司項目部劉某某、陸某某,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4 人)
對中節能蓋雅公司項目部宋某某、紀某、王某某、曹某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三)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12 人)
對具有國企管理人員身份的中節能蓋雅公司付某某,中石化采氣一廠齊某某、袁某某、王某、萬某、馬某某、賈某、王某某等 8 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罰款,同時,移交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機關進行處理。
對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烏審旗分局、烏審旗應急管理局共 4名公職人員移交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4 人)
對中節能蓋雅公司汪某某、肖某某,中石化采氣一廠石某某、聶某某等 4 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罰款。
(五)建議企業層面進行處理的人員(1 人)
對中節能蓋雅公司項目部任某某,由中節能蓋雅公司內部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中節能蓋雅公司
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以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和第七十三條規定,建議由住建部門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中石化采氣一廠
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三十一條11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以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處理意見
1、責成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烏審旗分局向烏審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責成烏審旗應急管理局向烏審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責成烏審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烏審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4、責成烏審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